
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
2005年12月,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“文化遗产日”。文化遗产日的设立,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护、发展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,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、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保护、发展文化遗产的热情,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在我国5000年文明史中,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,留下了灿若群星、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。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悠久历史的鉴证,是民族智慧的结晶、民族精神的象征,是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,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。保护好、传承好、利用好、发展好这些文化遗产,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,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共同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、发展工作。党的十六大以来,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弘扬中华文化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,将保护、发展文化遗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,强调“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”。党的十七大进一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“四位一体”总体布局的高度,提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,突出强调弘扬中华文化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性,强调“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,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”。几年来,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,修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公布施行《长城保护条例》、印发《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,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事业的投入。
当前,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,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面临着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良好机遇。加快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步伐,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,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迫切需要,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迫切需要,是增进民族团结、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,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、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迫切需要,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、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迫切需要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,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,与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,与传承中华文明的事业需要相比,保护、发展文化遗产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,自觉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,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,坚持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”的文物工作方针和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传承发展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,坚持以人为本、服务群众,坚持与时俱进、开拓创新,加快推进文化遗产强国建设,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文化遗产事业实现新的跨越。